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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稅務系系主任推薦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經學院財政稅務系系主任推薦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制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修訂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103.9.18)報告事項改大修訂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104.3.26)修訂
114年9月22日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15年1月5日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財政稅務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院長、中心主任、所長、主任推薦準則第五條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經學院財政稅務系系主任推薦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系主任,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通過續任程序者,得續任一次。
三、本系於主任任期屆滿前四個月,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召開系務會議,啟動遴選作業。
四、本系系務會議,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以下任務:
  (一)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
  (二)決定遴選程序。
  (三)公開徵求候選人,並接受推薦及審核候選人資格。
  (四)選定系主任人選,並簽請校長聘任。
  (五)其他有關遴選事項。
五、本系系主任候選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本校具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以上或相當副教授以上資格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二)專長與財政、稅務或財經商學領域相符。
  (三)具備學術行政能力且品德高尚。
  (四)年齡計算至任期屆滿時未滿六十五歲。
六、本系系主任候選人推薦方式如下:
  (一)本系專任教師二人(含)以上連署推薦。
  (二)外系講師以上教師三人(含)以上連署推薦。
  (三)自我推薦。
七、本系系主任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公開徵選推薦。
  (二)審核各候選人資格。
  (三)公告合格候選人資料,並辦理候選人系務發展理念說明會。
  (四)系務會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委員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會議。
  (五)系主任以無記名方式推選,系務會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報請校長核聘之。專任教師於借調、休假、進修、育嬰假期間得參與推選。
八、系主任任期屆滿得續任時,先由校長衡酌當事人意願,及本系業務推展情形,配合校務發展需要並諮詢相關意見後,於六個月前決定是否進入續任同意程序。
系主任續任時,應經系務會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報請校長核聘之。
九、系主任去職原因分任期屆滿、不擬續任或未獲續任、主動辭職、其他原因去職等。其他原因去職之情形,係指有教師法第十四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法定原因。
除前項情形外,因其他原因去職者,須經本系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並經系務會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始得報請校長核定之。
十、未表示續任意願、不擬續任、未獲續任者,即辦理系主任遴選事宜。因故未及完成遴選時,由校長指定代理人員至新任人選產生為止。
聘期中辭職或其他原因去職時,由校長指定代理人員,代理至新任人選產生為止。
十一、遴選作業參與人員應本超然客觀之立場,對於候選人資料、審查過程及結果應嚴守秘密。遴選作業參與人員如同意為候選人,應即退出遴選相關作業,不得參與後續遴選工作相關會議。
遴選作業參與人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並視需要酌支交通費。
十二、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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