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稅務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制訂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103.9.18)報告事項改大修訂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104.3.26)修訂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104.5.27)通過核備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105.5.31)修訂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107.4.2)修訂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107.4.24)通過核備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107.5.31)通過核備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108.5.28)修訂
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113.9.19)修訂
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113.10.15)通過核備
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113.11.12)修訂
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113.11.20)通過核備
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113.11.28)通過核備
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113.10.15)通過核備
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113.11.12)修訂
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113.11.20)通過核備
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113.11.28)通過核備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組織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除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系專任教授中選舉產生之,委員以符合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其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但任一性別教授人數少於其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委員合計未達五人時,其不足人數得延聘校內外學術領域性質相近教授中遴選若干人,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轉請校長核聘。委員任期為一年。校內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於開會時,得核實支給出席費。
本委員會審議教師新聘、升等案時,應加聘校外學術領域性質相近之教授一人,列席提供諮詢。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除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系專任教授中選舉產生之,委員以符合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其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但任一性別教授人數少於其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委員合計未達五人時,其不足人數得延聘校內外學術領域性質相近教授中遴選若干人,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轉請校長核聘。委員任期為一年。校內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於開會時,得核實支給出席費。
本委員會審議教師新聘、升等案時,應加聘校外學術領域性質相近之教授一人,列席提供諮詢。
前項校外諮詢委員,由本系外審專家學者人才資料庫推薦三名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選任。
三、本委員會以系主任為主任委員,設幹事一人,遴派系內行政人員擔任,負責本委員會會務。
四、本委員會職掌為初評本系教師之聘任、送審、升等、學術論著、研究發明、國內外進修、教授休假研究、延長服務、重大獎懲等事項。專任教師聘任應將符合資格之所有應徵者,提請系務會議行使同意權後,再送系教評會進行審議程序。專任教師重大獎懲之初評結果應送系務會議行使同意權後,再提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審議。
五、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重大獎懲等重要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他人代理;遇有關本人或涉及三親等內親屬案件提會評審時,應自行主動迴避。
六、本委員會審議升等事宜時,委員之職級需高於申請升等審查之教師職級,委員因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進修研究或職級不符審查資格等因素造成委員會人數不足五人時,本委員會應就不足員額提名校內外教授經系務會議審議通過,依行政程序簽奉校長核可聘任組成專案審查小組,負責教師升等審議事項,專案審查小組無待處理升等相關事項後立即解散。
專案審查小組,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該次會議主席。專案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小組委員三分之二出席以上出席,使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達三分之二以上無記名投票同意行使之,專案小組審議結果,等同系教評會決議效力,並逕錄系教評會會議紀錄。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視評審案實際需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八、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以上,遇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九、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依程序提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本委員會以系主任為主任委員,設幹事一人,遴派系內行政人員擔任,負責本委員會會務。
四、本委員會職掌為初評本系教師之聘任、送審、升等、學術論著、研究發明、國內外進修、教授休假研究、延長服務、重大獎懲等事項。專任教師聘任應將符合資格之所有應徵者,提請系務會議行使同意權後,再送系教評會進行審議程序。專任教師重大獎懲之初評結果應送系務會議行使同意權後,再提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審議。
五、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重大獎懲等重要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他人代理;遇有關本人或涉及三親等內親屬案件提會評審時,應自行主動迴避。
六、本委員會審議升等事宜時,委員之職級需高於申請升等審查之教師職級,委員因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進修研究或職級不符審查資格等因素造成委員會人數不足五人時,本委員會應就不足員額提名校內外教授經系務會議審議通過,依行政程序簽奉校長核可聘任組成專案審查小組,負責教師升等審議事項,專案審查小組無待處理升等相關事項後立即解散。
專案審查小組,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該次會議主席。專案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小組委員三分之二出席以上出席,使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達三分之二以上無記名投票同意行使之,專案小組審議結果,等同系教評會決議效力,並逕錄系教評會會議紀錄。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視評審案實際需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八、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以上,遇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九、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依程序提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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