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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稅務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系務會議通過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103.9.18)報告事項改大修訂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103.9.9)訂定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103.12.17)報告事項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104.3.26)修訂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108.5.28)修訂
一、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點及第3點之規定,設立財政稅務系(以下簡稱本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7至9人,其中本系教師代表5名(含當然委員系主任)、校外學界(業界)代表至少1名、學生代表至少1名,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校外委員得核實支給出席費。
三、本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本系專業必修及專業選修課程之規劃。
(二)定期檢討必、選修課程之配當。
(三)課程架構與課程流程之編撰、開課計畫書及課程中英文概述之審議。
(四)其他與課程有關事宜之審議。
四、本會各委員任期為一年,並以續任一次為原則,連續3年當選委員者則應由該次未當選委員按得票數高低依序遞補擔任委員。
五、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加開會議。
六、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之。
七、本會必須二分之一(含)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始可決議。
八、本要點經本系課程委員會、系務會議通過,並送院、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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