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稅務系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108.5.28)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條及本系組織要點第五點之規定,設置本系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設置招生委員五人由本系(專任)教師擔任,含系主任為當然委員。
三、本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擬訂本系各學制招生名額、考試方式、考試科目及口試、筆試、審查項目相關事宜。
(二)審議本系招生及相關甄試(選)之推薦條件、報考條件、甄試(選)標準、錄取標準、錄取方式等相關事宜。
(三)辦理本系各項招生相關事務工作。
四、本會各委員任期為一年,並以續任一次為原則,連續3年當選委員者則應由該次未當選委員按得票數高低依序遞補擔任委員。
五、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開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各委員互選1人擔任之。
七、本會必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八、本會之委員,若有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報名時,應自行申請迴避。
九、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二、本會設置招生委員五人由本系(專任)教師擔任,含系主任為當然委員。
三、本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擬訂本系各學制招生名額、考試方式、考試科目及口試、筆試、審查項目相關事宜。
(二)審議本系招生及相關甄試(選)之推薦條件、報考條件、甄試(選)標準、錄取標準、錄取方式等相關事宜。
(三)辦理本系各項招生相關事務工作。
四、本會各委員任期為一年,並以續任一次為原則,連續3年當選委員者則應由該次未當選委員按得票數高低依序遞補擔任委員。
五、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開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各委員互選1人擔任之。
七、本會必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八、本會之委員,若有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報名時,應自行申請迴避。
九、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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