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稅務系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95.09.12)訂定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99.05.24)修正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103.9.18)報告事項改大修訂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103.12.17)報告事項依本校自我評鑑辦法修訂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104.3.26)修訂
一、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建立一完善之系內評鑑制度,特訂定財政稅務系(以下簡稱本系)自我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二、依照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成立本系自我評鑑委員會,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另由本系教師推選四人為委員組成之,教師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各委員均為無給職。
三、本系自我評鑑之項目包括教學、輔導、研究、服務、行政等。
四、本系自我評鑑每二年進行內部評鑑,採書面自評方式審查,並配合學校法規,每五年為一周期,進行外部評鑑。
五、評鑑完成後就評鑑結果彙整為「財政稅務系自我評鑑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陳報教務處轉校級評鑑委員會審議。
六、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依照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成立本系自我評鑑委員會,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另由本系教師推選四人為委員組成之,教師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各委員均為無給職。
三、本系自我評鑑之項目包括教學、輔導、研究、服務、行政等。
四、本系自我評鑑每二年進行內部評鑑,採書面自評方式審查,並配合學校法規,每五年為一周期,進行外部評鑑。
五、評鑑完成後就評鑑結果彙整為「財政稅務系自我評鑑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陳報教務處轉校級評鑑委員會審議。
六、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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