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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授申請

指導教授申請

1. 研究生應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九至第十週結束前,向本碩士班申請選定指導教授。非有充分理由並取得原有指導教授同意,不得任意更換指導教授。更換指導教授者,經系主任同意,申請更換不受上述期間之限制,並以更換一次為限。

2. 本碩士班碩士論文應以本系專任教師為指導教授。如因論文研究方向需要,可聘請本系或本系以外助理教授級以上之教師為第二指導教授,最多以兩位教師共同指導論文。

論文指導人數:每位指導教授指導學生人數,每一學年度最多以 2人為限。(指導教授同意書,一年級研究生請於下學期4月15日前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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