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在職專班-指導教授同意書
指導教授申請
1. 研究生應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九至第十週結束前,向本在職專班申請選定指導教授。非有充分理由並取得原有指導教授同意,不得任意更換指導教授。更換指導教授者,經系主任同意,申請更換不受上述期間之限制,並以更換一次為限。(原則上請於第2學期4月底前繳交申請書)
2. 本在職專班碩士論文應以本系專任教師為指導教授。如因論文研究方向需要,可聘請本系或本系以外助理教授級以上之教師為第二指導教授,最多以兩位教師共同指導論文。
本系論文指導人數:每位指導教授指導學生人數,每屆最多以四人為原則。
註:聘請本系以外教師為指導教授時,請先詢問系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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